第二殿:
這殿的閻君名楚江王,司掌大海之底位於正南沃焦石下的活大地獄,此獄縱橫五百由旬(一由旬約三十至四十里)。另設有十六個小地獄去分別判罰罪魂。
第二殿楚江王
十六個不同的小地獄是:
(一)黑雲沙地獄;
(二)糞尿泥漿地獄;
(三)五叉地獄;
(四)饑餓地獄;
(五)焦渴地獄;
(六)膿血地獄;
膿血地獄
(七)銅斧地獄;
(八)多銅斧地獄;
(九)鐵鎧地獄;
(十)幽量地獄;
(十一)雞小地獄;
(十二)灰河地獄;
(十三)斫截地獄;
(十四)劍葉地獄;
(十五)狐狼地獄;
(十六)寒冰地獄;
以上十六個小地獄,皆為拘拿罪魂按其所犯的罪孽而分別前往受刑的,或入一獄至全部不等,受完再審核另判。由獄名所示,大概已知所受是怎樣一種痛苦了,發至此者都是在陽間時犯了如下各類型之罪過:
(一)拐騙少年或男或女。
(二)奸詐欺佔他人的財物。
(三)傷害及損壞別人的五官或手足。
(四)不明醫藥假作行醫牟利誤人。
(五)不願放贖壯年婢女誤人終生幸福。
(六)與人議親,為因貪圖財勢而匿瞞不實年歲騙取婚姻。
(七)男或女方已患惡疾或絕症或姦殺或盜賊而妄說,故意以含糊不實之詞欺詐婚姻,致誤人終身等等。
一經本殿查核所犯輕重大小,及犯事年份深淺等,或主謀、同謀、協助等輕重,即令猙獰赤髮鬼將所犯的罪魂立時推入大地獄內,並按照所犯輕重及類別所罰,分別發到須要受罰的小地獄去受苦刑,直至受刑期滿之後,再發往別的地獄而轉解往第三殿判處。
如在世時的男或女,有常將勸世經文傳揚使世人能知警者,或抄錄印發流佈勸世經文者,或見病苦之人樂以醫藥相助,或見貧苦無依者能發心施衣濟助飲食者,或已深悔前非者,計算准照功過兩平之例,其餘重罪不在此例。如此等人其魂識由陰差勾到之日,立即交由第十殿之轉輪聖王,按照其因緣,或貴賤貧富而發放轉生投回人道。
又如果世人在世時常能愛惜一切有情眾生,而不妄加殺害,及勸訓兒童及別人勿傷害眾生與及至昆蟲者,又若能於每年三月初一日,誓願戒殺放生等之人,命終後皆可免入諸獄受苦,亦即交送往十殿之轉輪聖王處發放投轉往生福地(即較好的國家或好的家庭,及至更有福的境界。)
第三殿:
第三殿宋帝王
本殿的閻君名宋帝王,其乃司掌大海之底之東南方沃焦石下的黑繩大地獄,此獄亦縱橫五百由旬之大,亦另設有十六個小地獄,其獄名如下:
(一)鹹鹵地獄;
(二)麻繯枷纽地獄;
(三)穿肋地獄;
(四)銅鐵刮臉地獄;
(五)刮脂地獄;
(六)鉗擠心肝地獄;
(七)挖眼地獄;
(八)鏟皮地獄;
(九)削足地獄;
(十)拔手腳甲地獄;
(十一)吸血地獄;
(十二)倒吊地獄;
倒吊地獄
(十三)分髃地獄;
(十四)蛆蛙地獄;
(十五)擊膝地獄;
(十六)挖心地獄;
此等地獄皆是按世人所犯何罪而分別判入受刑的。
本殿主審押判的罪魂計有如下犯罪者:
(一)在世時為人不思報君父恩德,不以民命為重,而只顧枉受俸祿、不堅守為臣的節禮而胡亂不顧人民生命者。
(二)工商士庶人等因見利忘義,又或應願受繼為人子女而曾受過恩典或養育或得過人財產而事後背信忘義歸返本宗者。
(三)為夫不義,為妻不順、不守婦規者。
(四)為人奴僕背負家主,或兵役不服、反叛,不從所屬長官合法使命者。
(五)與人合伙見利忘義欺詐騙人錢財者,或因受管押求人擔保而負累至官差親友等事者,雖逃脫後久不懺悔之人等,又或是因犯罪越獄或服軍逃遁等人。
(六)因強言風水而阻人殯葬造墳者,又或是掘人棺木,有損人屍骨,偷盜漏報錢糧,遺失宗親墳塚者。
(七)引誘或教唆別人犯法興訟,或寫匿名信帖與退婚字據,又或捏造契據或協議書札等,或已收回債券塗改帳目添收加利等,又或故意塗改文書加害別人或使其後人受害者,如上等等,主使大力鬼役將此等在陽間犯過的罪魂推入大地獄,分別按照所犯的輕重及應受何刑罰而押入往地獄內受苦,依期受刑滿後再轉押第四殿,加判收獄。
若在世之人於每年二月初八日,整潔焚香,能於當天或在三寶之前發心誠懺及誓願永久不再犯,且速行善事者,即使前者曾有犯,亦即准轉發放行,免受各獄的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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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獄十殿閻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