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高官「犯聚」說起
保安系統的官員近年官運亨通,通過國安法後更進駐特區管治架構頂層。可能是樹大招風吧,幾位紀律部隊首長及保安局高官被媒體揭發,早前出席豪華飯局時犯了政府的限聚令,其他出席者的身份是個謎,而另一名出席者更涉及一宗強姦案的調查。事件具備多項醜聞元素,對媒體及反對派來說是塊難得的肥豬肉。幾位當事人我雖然都認識,但沒有私交,可以冷眼旁觀地月旦一下。
特首及保安局長為了淡化事件,說了些一般人未必完全認同的道理。他們說高官們不但已交足罰款,也付出了「法律以外」的代價。首先,高官與市民一樣,犯了限聚令便要交罰款,這是法律的基本規定,提出這一點不會加分而是減分,因為市民對高官(尤其是保安系統官員)的守法意識有更高期望。特首沒有明言何謂「法律以外」的代價,若所指的是社會和輿論的批評,那麼特首應該明白,面對傳媒及社會批評,哪怕有多尖酸和不公,甚至損害其個人聲譽,也是高層官員的分內事和基本要求,說出這點也不會博得同情分。
但我認為「犯聚」那一環不值得深究,因為當事人只是一時大意犯了個技術錯誤而已,與他們本身的工作沒有直接關係(若是食物衞生局長或食環署長則另當別論),況且他們已向公眾道歉。所以我同意保安局長說,應該聚焦於他們出席這次飯局有沒有利益衝突,有沒有因此而欠下主人家一個「人情」。雖然我們不知道詳情,但既然局長可以站出來說沒有這事,我們也沒理由質疑他的判斷。政府一向嚴格規管公務員收受任何利益,以免因欠下人情債(或錢債)而濫用職權。然而,實體的利益容易界定,飲食款待則很難規管,只能在守則裏籠統地勸喻公務員不應接受「奢華」(lavish)的款待,而甚麼算奢華就從來沒有界定。
有傳聞說高官飯局的餐價每位四千多,以常理判斷的確很奢華,但三千就可以嗎?二千又如何?今天在一些較像樣的地方晚飯,每人消費已動輒上千元,政府或許要定出一個可接受的款待上限,並不時調整,讓公務員有所依循。但這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因為礙於情面,官員很難事前詢問主人家有關酒菜的價錢,當場也不一定能夠判斷究竟食物的價錢是否超了標。就看魚翅鮑魚,究竟那是鮮鮑、罐頭鮑,還是吉品乾鮑,魚翅是雞絲翅還是大鮑翅?價錢可差遠了。飲料更不用說,一千元一瓶和一萬元一瓶的法國葡萄酒,叫官員怎分辦?我熟悉的商界朋友經常宴請各界人士,數千元一瓶的茅台酒,四個人一晚幹幾瓶是等閒事,而且紀律部隊中人,有些也真的特別能喝。

飲宴菜式或許奢華,但重點是吃了不會因而欠人情。
我以前當官時也出席不少這類飲宴。記得多年前一次晚宴,端上來才知是白灼螺盞,難道拒絕不吃嗎?總之我不覺得吃了便欠人家一個人情就是了。所以我認為大家不用對奢華款待的定義太認真,香港的高官還是十分清廉,一塊鮑魚他們也吃得起,怎會那麼容易被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