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亂法治陷囹圄 撥亂反正唯一方法
區域法院上周就前年「八一八」及「八三一」非法遊行案宣判,其中同時牽涉兩案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多項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罪,合共被判囚十四個月,即時收監,被送往專門收押嚴重罪犯的赤柱監獄服刑。兩案另外九名同屬攬炒派頭領的被告,亦分別被判監八至十八個月不等,當中有四人須即時入獄,五人則獲判緩刑。
值得注意的是,黎智英另外還涉及多宗不同案件,背負多項控罪在身,包括欺詐、刑事恐嚇、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以及《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重罪。後者一旦罪成,一般情況可被判監三至十年,罪行重大者更可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監禁。

黎智英因多項組織及非法集結罪,合共被判囚十四個月。
裁決公布後,美、英、歐、加等西方反華勢力循例上演大合奏,齊聲批評有關判決損害人權自由,收窄民主空間,要求香港立即「放人」。但正如我國外交部和香港律政司指出,黎智英等人都是在公開、獨立的審訊下被依法判罪判刑,眾人在參加遊行前已明知是違法,部分人更一開始就認罪,有關國家的言行不單有違國際法和外交慣例,更是粗暴干預司法和破壞法治。
對於有法律學者質疑今次法官量刑偏重,又指過往如遊行是和平進行,即使屬未經批准集結,律政司一般不會控告當中的普通參與者。其實法官已在判詞中清楚解釋,案發時香港正值黑暴肆虐,許多開始時屬和平的遊行集會,最後都演變成嚴重暴力衝突;加上各名被告都是知名人士,他們高調組織或參與非法遊行,會讓其他市民誤以為犯法也毋須負責,進一步破壞當時已奄奄一息的法治和守法精神,因此判監是唯一的選擇。
黎智英被指除了是反中亂港的媒體老闆,同時也涉及懷疑是外部反華勢力在港的代理人、香港攬炒派的金主。今次黎與收取其資助的四大攬炒派政黨要員被一網成擒,怎能不教一眾愛國愛港的市民額手稱慶?
有市民更質疑,其中五名被告名義上被判監,實際上卻獲准緩刑保留自由身,毋須即時受到牢獄之苦。該五人只有梁耀忠有認罪,其餘四人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大律師吳靄儀、律師何俊仁及大學教授楊森,則聲稱因為其對社會有貢獻獲輕判。有關做法是否合理公平?是否干犯相同的罪行,但因從事較高尚或高級的職業便可獲放生?律政司應認真研究相關判詞和案例,考慮是否就判刑提出覆檢。